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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04-28 10:0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七

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应如何认定

——APS制造单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诉厦门普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APS公司系专利号ZL00812684.4,名称为“用于可开机构的腔室的开启装置(以下简称外壳)”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普瑞特公司在网站上宣称其产品“兼容APS-S5206”,APS公司委托代理人订购了型号分别为PT485、PT488、EPT488的产品。经比对,型号为EPT488的打印机芯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型号为PT488A 、PT485A的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部分技术特征。APS公司主张,上述型号为EPT488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APS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型号为PT488A 、PT485A的产品,系专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普瑞特公司存在教唆、帮助他人实行专利侵权行为,构成间接侵权。请求判令普瑞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两百余万元等。

【法院审理】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带有外壳的型号EPT488的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APS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普瑞特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对APS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而不带有外壳的涉案型号PT488A产品及PT485A产品为打印机芯,是打印机产品核心部件。相较于打印机芯,外壳在整个打印机产品价值所占的比重较小。尽管普瑞特公司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涉案产品交易过程中存在明确指示“PT488加盖子外壳就变成EPT488”等情况,但无直接制作出侵权外壳或发生其他直接实施专利的行为。APS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普瑞特公司存在教唆他人侵权的具体意图和行为。综上,法院判决普瑞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PS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0万元、驳回APS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帮助、教唆专利侵权行为的理解适用。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帮助专利侵权行为,其中“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应当以“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是否对实现涉案专利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意义且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如果认定普瑞特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型号PT488A产品、PT485A打印机芯产品的行为间接侵害APS公司专利权,将导致APS公司专利权延伸到组合物的更为关键的组件上,则变相地扩大了APS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例八

提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生产场所亦属从犯

——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香烟商标标识,仍将其房屋出租给林某某。2018年6月4日,该制假窝点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制假设备及大量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法院审理】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等便利条件,既遂数量为12.75万件(涉及一种注册商标标识);未遂数量为15.18万件(涉及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共犯论处,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涉案扣押的制假设备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明知他人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注册商标标识,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现象在当地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没有意识到他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另一方面认为仅是出租场所收取租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