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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5日讯 近日,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辉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漳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至2024年,朱某辉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到漳州市华安县批发烟花爆竹。朱某辉抱着侥幸心理,将烟花爆竹存于漳平市桂林街道家中,再通过朋友圈和亲友介绍等方式零售。2024年2月21日,漳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朱某辉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据统计,朱某辉非法购买烟花爆竹共10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元。 检察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该案中朱某辉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贩卖烟花爆竹,经营金额达105984.1元,据此,漳平市检察院以朱某辉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刘诗嘉 苏锡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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