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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5日讯 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修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平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9月16日晚,修某某在三明市一家烧烤店喝啤酒,后走路回家。到家后,修某某的母亲不满其一事无成还一身酒气,责骂许久。酒劲上头的修某某一气之下偷偷驾驶小轿车往龙岩方向行驶,途经漳平收费站时,被龙岩高速公路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8mg/100ml。 漳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05.48mg/100ml,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修某某认罪等情节,依法提起公诉。 (谢虹 凌丽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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