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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身亡 同桌8人被追责 连城新泉司法所调解一起聚餐饮酒致意外身亡纠纷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2日讯 闲暇之余,三五好友,一壶佳酿,原本是人生一大乐事。但是推杯换盏间,不仅要注意自身饮酒适量,也要关注共同饮酒人的状况。近日,连城县司法局新泉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饮酒后引发意外身亡的纠纷。 2024年12月12日晚,连城县新泉镇村民李某在与朋友黄某、杨某、华某等8人,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摔进路边水沟,李某的家属在次日早上8点半才发现李某一夜未归,此时李某已死亡。李某的家属悲痛万分,认为黄某等8位当晚在一起喝酒的朋友对李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事发后,李某的家属向连城县司法局新泉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件中,当事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连城县新泉司法所到派出所查阅了相关笔录、证据,并找到8位当事人详细了解案发当日聚餐经过。 在调解现场,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提出双方当事人应按各自过错划分责任。 调解中,调解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死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规定禁止酒后驾车的情况应当知晓。在本次事件中李某未节制饮酒且酒后驾驶摩托车导致发生自己全责的交通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本人应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 “黄某、杨某、华某你们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李某喝醉后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有对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的行为进行劝阻。”调解员耐心说道,“也没有照顾、护送李某保障其安全到家,放任李某酒后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导致李某意外摔倒身亡的后果,对李某酒驾引发伤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对此,8位共同饮酒人也表示现在悔不当初没有及时劝阻李某,好友发生悲剧他们也非常痛心。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析法说理,又从情理出发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最后,经过一系列的释法说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认可,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就责任分担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黄某、杨某等8人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黄某等8人也于协议签订当场支付了相关款项。 恰逢临近年关,连城县司法局温馨提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此案为戒,文明饮酒,适量饮酒,做好自身生命健康第一责任人,过个欢乐祥和年。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傅诚颖 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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