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6日讯 近日,由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9个月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万元至5000元不等。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郑某某伙同刘某某、卢某某先后5次前往永定区堂堡镇某村新连坑、坎市镇某村樟坑、培丰镇某村寨背炉等山场,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豆、山橘共20多株,用于家庭盆景或绿化种植。经鉴定,3人采挖的金豆、山橘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永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某等3人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豆、山橘,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吴卫兵 黄顺莲)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