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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5日讯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三无”减肥产品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罗某拿到赔偿款后,向法院送来一面写有“为百姓排忧解难 做人民满意公仆”的锦旗,表达了对连城法院调解工作的肯定。 2023年9月,罗某在某APP上看到一则号称“无需运动、无需节食、效果显著”的减肥产品广告,为身材苦恼已久的罗某顿时心动不已,遂加了代理商王某的微信。微信上,王某向罗某推荐了两款减肥产品并表示减肥效果非常好。罗某因减肥心切,在听完介绍后立即向王某购买了4080元的减肥产品。罗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一定程度的不良反应,才发现从王某处购买的减肥产品是“三无产品”。罗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退回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查了解,罗某所购买的减肥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王某作为出售人,应尽到查验货物的义务,向消费者交付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货物,现其销售的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功效,根据法律规定,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征询原被告双方意见后,案件进入调解程序。经过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多轮释法说理,原本态度强硬拒不赔偿的王某最终同意退还罗某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黄小琴 江丽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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