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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4:33:01

守护原创精神 规范竞争秩序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编者按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聚焦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与竞争秩序。擅自转载舞蹈教学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商业测评恶意拉踩竞品,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平台使用合作方的商标投放搜索广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期普法专题以案说法,厘清法律边界,助力构建尊重原创、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生态。

 案例一 

平台使用合作商标引流

法院:未超合理范围,不构成侵权

□本报记者 王淯滢

明明是自家的品牌商标,却被合作的应用商店用来做搜索引擎广告引流,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权?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大型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行业的模糊难题,给出了清晰答案。

案情回顾

游某公司运营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用户超过8000万,是国内主流游戏社区之一。2020年,数某公司将其旗下核心应用——名为“颜某”的游戏上架至游某公司运营的平台,双方开启了3年的平稳合作。

然而,这场看似互利共赢的合作在2024年出现转折。数某公司偶然发现,用户在某大型搜索引擎搜索“颜某”时,首页赫然出现带有“广告”标识的“颜某—最新版下载”链接,链接下方标注的却是游某公司的平台名称,点击后直接跳转至游某公司平台的App下载页面。

在数某公司看来,游某公司此举是借自己的商标,把本应流向己方的流量收入囊中,遂将游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游某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其赔偿对方损失。游某公司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二审中,厦门中院知识产权庭创新性地引入“默示许可”原则,搭建严谨的“四步审查框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视:

第一步,看行为。合议庭认为,数某公司将与商标同名的应用程序上架至对方平台,且勾选了同意对方适度推广的开发者协议,理应知晓平台为分发推广,必然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应用名称。若搜索结果不能出现“颜某”,将阻碍平台向终端用户正常提供应用程序下载服务,也与数某公司主动上架应用程序的行为目的相悖。数某公司自愿上架且同意适度推广的这一积极行为,可推定构成“默示许可”。

第二步,看信赖。作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游某公司天然具有介绍、推销应用程序之目的。游某公司发布的被诉链接已标注了“广告”字样,用户可清晰明辨来源,同时该广告链接也并未抢夺数某公司官方链接的核心位置。平台基于合作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第三步,看边界。“默示许可”并非无底线。基于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合议庭从商标权益、消费者利益、竞争秩序三个维度校验,发现平台的推广未切断“颜某”商标与数某公司的对应关系,反而为“颜某”增加了下载路径;清晰的广告标识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诉行为带来的流量分流,属于市场竞争常态,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损害。

第四步,看排除。“默示许可”绝非“永久许可”。倘若权利人不愿将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仍可在合理期间采取恰当方式予以排除,甚至主动从平台下架应用程序,此时平台方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配合处理。此案中,数某公司诉前并未与游某公司沟通,而是直接通过诉讼表达反对意见,游某公司也在诉讼中及时停止了被诉行为,避免了损害扩大。这把“刹车权”,始终握在权利人手中。

综合以上审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数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游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

此案的审结,是厦门中院知识产权庭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生动实践,更为司法推动行业治理升级提供了有益范本。

对开发者而言,应用程序上架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基于清晰契约的授权行为。开发者将应用上架平台时,应当仔细阅读开发者协议中关于推广授权的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边界。若不愿平台在搜索引擎等渠道使用自身品牌进行推广,应及时与平台沟通排除相关推广行为,或采取下架措施,避免产生争议后再行主张。

对平台而言,基于合作产生的商业信赖利益将受法律保护,但推广行为必须合理、透明。平台方在使用开发者品牌名称进行广告投放时,应当显著标注“广告”标识以保障用户知情权,不得恶意抢占开发者官方链接的核心展示位置,更不得切断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法官提醒

此案搭建的“默示许可”审查框架,为应用程序分发行业的数据有序流通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唯有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用规则守护信任,数字经济的沃土才能孕育出更加蓬勃、有序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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