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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4:33:01

守护原创精神 规范竞争秩序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案例三 

假借测评恶意拉踩竞品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委托方须连带赔偿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吴建璋

“客观对比”“专业测评”“中立测评”……如今,短视频平台上这类看似中立的测评内容越来越多,却有部分被不法商家当作打压竞品、抢占市场的工具。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院审结的一起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依法判决涉案营销公司及委托其开展推广的雇佣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及消除影响等相关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卫浴行业头部企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丙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品牌运营、营销推广的专业机构,与乙公司签订品牌营销服务协议,负责为乙公司提供产品推广、流量运营等相关服务,助力乙公司提升市场占有率。

为快速抢占市场、打压竞品,丙公司在多个社交平台注册多个“专业测评”账号,打着“客观对比”“家装避坑”旗号批量发布内容。这些视频中,工作人员煞有介事地拆解产品细节,声称甲公司多款产品存在功能阉割问题,同时片面指责其产品性能不足、价格虚高,把甲公司的产品说得问题百出。在通篇贬低竞品后又话锋一转,“贴心”地推荐乙公司品牌产品,声称经过多方对比,该品牌产品才是性价比之选。

甲公司发现这些视频后,立即致函要求停止侵权、下架视频,但丙公司仅作部分隐藏,大量“测评”视频仍持续传播扩散。甲公司遂以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南安法院。

法院审理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发布的案涉视频内容缺乏客观技术标准和事实支撑,其通过片面放大竞争对手产品缺点、完全回避自身代理产品不足的方式,故意误导消费者产生负面认知,进而影响购买决策。这种行为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甲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

乙公司作为委托方与直接受益方,未对丙公司的推广行为尽到合理审查和监督管理义务,在收到侵权告知后亦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与丙公司形成共同侵权关系。

对此,法院依法判决丙公司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案涉账号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乙公司、丙公司对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短视频成为营销主战场,以“测评”“科普”为名行恶意拉踩、虚假宣传之实的软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发隐蔽。法律并不禁止对他人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论和批评,正当的消费测评本是帮助消费者理性决策的重要参考,但言论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扰乱市场秩序为底线。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营销推广时,负有合理审查与管控义务,不能以“不知情”“系第三方独立实施”为由免责。明知或应知受托方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仍予以放任、默许或从中获益,即构成共同侵权,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品牌方选择营销合作应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拉踩竞品”的灰色营销套路;第三方营销机构更应守法经营,不得为流量与业绩触碰法律红线。唯有诚信竞争、合规营销,才能维护健康市场生态,共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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