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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因犯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被新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4年8月,公安机关查获朱某某(另案处理)持有并使用的改装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为窃照专用器材。经查明,杜某某长期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推广窃听窃照装置销售、安装业务,其承接了朱某某购买、安装窃照装置的业务需求,将一隐形摄像头安装在该部手机上,向朱某某出售相关软件并收取安装、使用费,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83条,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杜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赵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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