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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逐一摸排车辆,竟是为方便“顺手牵羊”。近日,寿宁法院审结一起通过“拉车门”方式实施的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余某安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24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余某安在寿宁县城区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逐一摸排未上锁车辆。当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未锁闭后,其潜入车内盗取了扶手箱内的手机及银行卡等财物。随后,余某安利用银行卡的免密支付功能购买名贵香烟,盗刷1900余元。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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