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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提请公诉,被告人张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荔城法院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8月,张某在家中喝酒后,因工作被辞退心生不满,遂将手上一个玻璃酒杯从12楼家中阳台扔下。同年11月11日,张某在家里喝完酒后,又将一个空玻璃酒瓶扔至楼下。同年11月29日,张某酒后再次将一个空玻璃酒瓶从家里阳台扔至楼下。同年12月3日,张某在家中被抓获。 经审查,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二的规定,荔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发泄情绪,多次在居民小区从高层建筑物内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高空抛物罪。最终,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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