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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发布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游某是莆田市荔城区某超市的员工。2023年6月27日中午,游某穿着工作服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林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左踝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游某无责任。2023年12月,游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2月,经调查核实,该区人社局认为游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某超市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荔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某超市出具的证明、游某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游某事发时正处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符合工伤认定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认定标准。某超市虽主张事发当天系游某休息日,但其提供的排班表与此前出具的《证明》相互矛盾,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某超市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若在上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处理,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要求记录事故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基本情况,并保存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的工伤认定提供事实依据。同时,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如拖延办理的,要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维权,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程序疏漏而影响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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