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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赢得劳动者与企业双方认可。 据悉,2021年9月1日,林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先后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林某仍在某公司上班,但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林某2024年3月开始休产假,同年8月其重回岗位上班的申请被公司拒绝,公司称已招聘了新员工。 林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第一次、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后仲裁裁决某公司向林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75万元。林某、某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遂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认真梳理案情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积极开展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结合类案向某公司释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2倍工资差额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向林某释明部分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双方均表示会对调解予以慎重考虑。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多次采用“背靠背”方式及时跟进双方调解进度,最终促成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4.4万元的调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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