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作出审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024年6月,林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荔城区西天尾镇某餐饮店喝酒至次日凌晨,两人酒后发生口角纠纷。林某某因气愤便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走到门口的陈某某左手臂砍了一刀,致使陈某某左手臂受伤倒地。餐饮店老板李某等人听到声响跑出去,看到林某某手里拿着菜刀,便将菜刀拿走,并拿毛巾包扎陈某某的伤口,随后拨打110、120。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