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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成枷锁,管教失控谁担责? ——律师解读家庭教育惩戒的法律边界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一名母亲管教9岁女儿时实施打骂,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母亲郑某某已被刑拘,案件正在侦办中。该事件引发公众对家庭教育暴力法律责任的关注。为此,记者邀请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婷玲律师就该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事件回顾 5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办事处发布情况通报,5月8日晚,该街道辖区居民郑某某在家中管教女儿胡某某时,对其进行训斥打骂,致使胡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目前,街道正在协助家属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家庭给予关心关爱。 据报道,当地市民表示,该户人家不止一个孩子。郭南村村委会负责人称,这家所有孩子都是这名母亲亲生。事发时,孩子父亲在国外,目前已赶回国内。 问题①:涉事母亲殴打孩子致其死亡犯了什么罪?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郑某某殴打孩子致其死亡可能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几种罪名,但需要结合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目的和犯罪动机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断。 虐待罪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包括身体伤害,还包括精神伤害,如禁闭、讽刺、谩骂、侮辱等。若郑某某存在长期、多次的殴打、辱骂孩子等行为,且情节恶劣(如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而此次犯罪又是长期虐待的延续,则可能构成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情况。若郑某某是在单次管教中因暴力直接导致胡某某受伤并最终死亡,则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则可能构成此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若郑某某此次原本并无伤害的故意,但却是因管教失当(如失手击打要害部位)导致死亡,则可能构成此罪。 在该事件中,需查明郑某某是否存在长期对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若其此前曾多次殴打胡某某,这次又是实施持续性的暴力行为,则可能构成虐待罪;若此次为偶发但因暴力程度直接致死,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问题②:涉事母亲殴打孩子致其死亡如何量刑?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虐待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该事件中,具体的量刑标准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事后是否积极施救、悔罪态度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再作出相应的认定。 问题③:家庭教育惩戒的法律边界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日常生活中,家长基于监护职责,采取口头教导、适度惩戒(如限制娱乐时间)、行为规范引导等方式,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这是合法教育行为。若有体罚(如殴打、长期饥饿)、精神压迫(如长期辱骂、恐吓)等情形,造成未成年人身体轻伤以上伤害、严重心理障碍或辍学等后果,则涉嫌违法犯罪。 家庭教育的合法性边界核心在于“目的正当性”与“手段合理性”。在此建议监护人,在法律框架内履行监护职责,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优先采用沟通、引导等非暴力方式,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警惕“以爱之名”过度干预子女生活,避免侵犯子女人格权、受教育权等法定权利。 问题④:涉事父亲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若父亲并未参与施暴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知情或放任,通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若其长期默许郑某某实施虐待行为或有参与其中,则可能成为郑某某涉嫌虐待罪的共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监护义务。若父亲长期未履行保护职责,可能被撤销监护权,并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该事件中,父亲事发时在国外,需结合其日常监护行为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问题⑤:其他子女应如何救济?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当地的民政部门或妇联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将孩子转移至其他亲属或福利机构,避免继续受害。同时,孩子本人或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等组织可向法院申请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人员接触子女。若父母均被追责,法院可指定其他监护人或机构担任监护人。 此外,社区及专业机构需为其他子女提供心理辅导,减轻创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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