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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4:14:36

律师解读景区安全义务与责任划分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问题⑧:短视频平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推荐类文章、视频内容负有什么义务?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信息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与义务。短视频平台负有监管、审核相应视频的义务,并应当对包含危险行为或不安全因素的内容(如野泳、未开发景区探险)添加明显的安全提示,对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内容及时删除或屏蔽。

若平台发现推荐类文章、视频存在安全隐患或虚假信息却未处理,除可能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对于一些忽视安全警示或故意虚假宣传、恶意引导的博主,也可能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安全这根弦 各方应绷紧

公园、景区作为供人游玩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降低经营管理风险。若靠近水库的景区,应时刻关注,在水库泄洪前立即行动,及时关闭,并安排专人严密监控,以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对于水库管理方来说,在泄洪前应通过广播、短信等渠道向下游受影响区域发布明确预警。对于水库泄水可能影响到的漫水桥和漫水路等区域,应立即提醒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在必要时采取土石等封堵道口,以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此外,作为游客或者前来拍摄的博主,要强化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莫为捡东西铤而走险,或一味追求新鲜刺激而忽视安全,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短视频平台在邀请博主打卡时,需提前核查场地安全性,主动向博主告知泄洪、水流突变等潜在风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埋下安全隐患。唯有管理方、运营方、个人各尽其责,才能将“安全弦”绷得更紧,从源头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普法后记

“隐于江水,行尽江南,止于江南。”短短一句话,道尽了网友对旅游博主意外离世的惋惜。挽歌背后,是一重重安全防线的失守。

江河的湍流从不因个体的疏忽而停歇,但社会规则本应成为守护生命的堤坝。安全从不是某一方的独角戏:管理者需将“禁止嬉戏”的标识转化为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和巡逻防控的人力部署;平台不能只做流量的推手,更要成为风险的“告知者”;个人则需在追逐镜头与财物时,始终牢记生命安全才是镜头之外最珍贵的“取景框”。

逝者已随江水去,唯愿安全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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