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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理人”开店不能“不理人” ——律师解读新消费场景下的法律边界 从社交平台上“主理人主打不理人”“叫声服务员,能气疯一群主理人”的调侃刷屏,到现实中“预约才能进店”“新客遭冷遇”的消费体验争议,曾被冠以“城市调性塑造者”的“主理人”群体,如今正遭遇口碑的滑铁卢。 “主理人”是舶来词,最初与设计师品牌、独立买手店、精品咖啡等小众文化深度绑定,其核心在于通过个人审美输出构建独特品牌理念,传递差异化的生活方式。然而,随着越来越多普通商铺经营者贴上“主理人”标签,这一身份逐渐变味:有的借“独立设计”之名抬高物价,一杯成本几元的咖啡标价近百元;有的以“小众社群”为噱头设置消费门槛,对熟客笑脸相迎,对新客冷若冰霜;更有甚者在商标使用、商品宣传中打擦边球,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当“主理人”从文化符号演变为商业标签,新消费场景中的法律边界也愈发模糊。近日,记者邀请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静如,聚焦“主理人经济”中的典型法律争议,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厘清权利和责任的界限。 问题①:在劳动关系中,“主理人”的法律定位是什么?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主理人”并非法律明确界定的概念,其身份需结合实际经营模式判定。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这一角色可能存在多重法律定位。 若“主理人”受雇于店铺,参与日常运营管理并领取固定报酬,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管理从属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等要件,则属于劳动者。店铺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若“主理人”是店铺的投资人、合伙人或自主创业者,其角色则更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经营者”,需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对店铺的债务、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题②:普通商品在“主理人店”被包装后高价出售,远高于市场价,此行为合法吗?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商品定价是否合法,核心在于是否遵循“明码标价”和“不欺诈”原则,而非价格高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如天然气、医疗服务)外,市场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商品价格,法律并未对商品价格进行限制。 即使一杯咖啡成本仅5元,定价80元也不违法,但前提是标价清晰明确,未隐瞒价格信息;未通过虚假宣传抬高商品价值,例如宣称“独家手工制作”,实际为批量代工,或虚构“限量发售”,却暗中补货。 若存在欺诈行为,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此外,《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③:部分“主理人”提供的商品,用话术模糊商品信息,宣称“进口原料”却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该行为违反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此类行为通过误导消费者对商品产地、品质的认知,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判断,涉嫌虚假宣传,若涉及食品还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商家不得拒绝或隐瞒。这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要求。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若“主理人”宣称“进口原料”却无法提供报关单、产地证书,或虚构“稀缺产地”抬高身价,均构成欺诈。 涉及食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若“主理人”无法出示产品的真实原产地证明、进口凭证或报关单,已涉嫌虚假标识,违反相关条款,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若发现此类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主张退货并要求赔偿。 问题④:“主理人店”区别对待熟客和新客,用“只接受预约”等理由拒绝服务,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无正当理由区别对待消费者、设置隐形歧视性门槛,比如无合理依据的预约限制、对不同顾客的服务态度差异,以非正当理由排斥消费者,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若商家无正当理由对新客冷漠、对熟客过度优待,或在未事先明确告知的情况下,通过“仅接受预约”“不接待首次到店者”等规则变相拒绝服务,即构成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同时,合法的预约制需满足“提前公示”和“合理必要性”两个条件。例如,高端定制工作室因服务容量有限,提前告知“需预约”属于合理管理;若无任何说明,仅因顾客是新面孔就拒绝接待,这样的“隐性歧视”则属于不当经营行为。 即便是主打“私域经营”或“小众社群”的店铺,也不能以“审美偏好”“圈层文化”为由搞歧视性服务。商业经营的本质是平等交易,而非小圈子的“排外游戏”。 问题⑤:“主理人”使用与国外知名品牌相似商标,或宣称“与插画师联名”“国外独立设计师授权”,但未能提供相应授权文件,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擦边”使用近似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虚假宣传,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模仿国外知名品牌商标,或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名称,都可能涉嫌商标侵权。 “主理人”宣称“联名”“授权”,却无法提供合作协议,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若通过广告传播此类信息,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将面临罚款。 问题⑥:“主理人”通过社交平台众筹开店、引导粉丝提前充值,项目失败后资金去向不明,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需结合“主理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模式进行判断。 若“主理人”以“众筹开店”为名,承诺“开业后返还本金”“充值享高额折扣”,但未实际推进开店计划,且资金未用于经营、去向不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刑期可至十年以上。 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回报,且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要件,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消费者参与此类众筹时,应要求对方明确资金用途、公示经营计划,并保留相关协议、转账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 问题⑦:对待消费者给出的差评,部分“主理人”提供公开账号、截图私信进行反击,或“拉黑不给售后”,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此类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隐私权,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主理人”通过恶意回怼贬低消费者,若造成公众误解或舆论攻击,即构成名誉权侵权。 若“主理人”公开消费者账号、泄露私信内容,超出“差评争议”的必要范围,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 同时,消费者有表达自由,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进行客观评价,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售后要求,不得以“拉黑”“报复”等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批评权。消费者可向平台投诉、向消费者协会举报,或起诉要求履行售后义务。若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可依据民法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⑧:部分“主理人店”禁止拍照、限制办公,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禁止拍照、限制办公等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应提前明确告知、合理设限、方式适当,否则可能构成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不合理限制。 “主理人店”在店内显著位置(如入口、墙面、菜单)张贴书面公告,或在线预订时明确提示“禁止商业摄影”“办公限时2小时”等规则,且理由合理(如保护其他顾客隐私、维护经营秩序),则属于经营者的管理权范畴。例如,艺术展厅、古着店禁止使用专业摄影器材,防止商业盗图;小咖啡馆限制长时间占座办公,以保障翻台率。这些都是合理的规则,属于合法情形。 但若“主理人店”作为商业场所,未提前公告,临时以“影响氛围”“打扰他人”为由拒绝拍照、驱赶消费者,属于擅自变更服务范围,侵犯了消费者合理期待;或仅因穿着、设备或主观审美“选择性”禁止某类人拍照或办公,则构成歧视性服务,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此外,若“主理人店”禁止消费者拍摄,却自行拍摄消费者并用于公开宣传,若未经授权,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的肖像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删除并索赔。 问题⑨:部分“主理人店”未进行工商登记,仅以“个人工作室”名义经营,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未登记即经营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店铺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直接导致消费者在消费后难以获取发票等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或权益受损情况,消费者将面临投诉无门、诉讼无被告的困境,退款、索赔等诉求难以实现。 普法后记: 坚守初心,让“主理”回归经营本质 “主理人”的本质是“主导经营、梳理价值”,其核心竞争力应是对品质的坚守和对文化的真诚表达。当“主理”变成“不理”,当“个性”沦为“任性”,当“文化输出”异化为“法律规避”,受损的不仅是消费者的信任,更是整个新消费生态的健康。 法律的边界从来不是对创新的束缚,而是对公平的守护:它允许一杯咖啡卖出高价,却不允许用虚假宣传支撑溢价;它尊重店铺制定规则的权利,却不允许用歧视性条款划分“圈层”。 法律从不排斥个性,却坚决反对特权。无论是“主理人”还是普通经营者,都需在合规框架内守护商业初心--毕竟,标签会过时,流量会褪去,能真正打动消费者的,从来不是故作姿态的“不理人”,而是尊重与专业并存的“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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