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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④:“主理人店”区别对待熟客和新客,用“只接受预约”等理由拒绝服务,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无正当理由区别对待消费者、设置隐形歧视性门槛,比如无合理依据的预约限制、对不同顾客的服务态度差异,以非正当理由排斥消费者,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若商家无正当理由对新客冷漠、对熟客过度优待,或在未事先明确告知的情况下,通过“仅接受预约”“不接待首次到店者”等规则变相拒绝服务,即构成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同时,合法的预约制需满足“提前公示”和“合理必要性”两个条件。例如,高端定制工作室因服务容量有限,提前告知“需预约”属于合理管理;若无任何说明,仅因顾客是新面孔就拒绝接待,这样的“隐性歧视”则属于不当经营行为。 即便是主打“私域经营”或“小众社群”的店铺,也不能以“审美偏好”“圈层文化”为由搞歧视性服务。商业经营的本质是平等交易,而非小圈子的“排外游戏”。 问题⑤:“主理人”使用与国外知名品牌相似商标,或宣称“与插画师联名”“国外独立设计师授权”,但未能提供相应授权文件,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擦边”使用近似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虚假宣传,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模仿国外知名品牌商标,或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名称,都可能涉嫌商标侵权。 “主理人”宣称“联名”“授权”,却无法提供合作协议,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若通过广告传播此类信息,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将面临罚款。 问题⑥:“主理人”通过社交平台众筹开店、引导粉丝提前充值,项目失败后资金去向不明,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需结合“主理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模式进行判断。 若“主理人”以“众筹开店”为名,承诺“开业后返还本金”“充值享高额折扣”,但未实际推进开店计划,且资金未用于经营、去向不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刑期可至十年以上。 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回报,且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要件,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消费者参与此类众筹时,应要求对方明确资金用途、公示经营计划,并保留相关协议、转账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 问题⑦:对待消费者给出的差评,部分“主理人”提供公开账号、截图私信进行反击,或“拉黑不给售后”,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此类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隐私权,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主理人”通过恶意回怼贬低消费者,若造成公众误解或舆论攻击,即构成名誉权侵权。 若“主理人”公开消费者账号、泄露私信内容,超出“差评争议”的必要范围,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 同时,消费者有表达自由,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进行客观评价,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售后要求,不得以“拉黑”“报复”等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批评权。消费者可向平台投诉、向消费者协会举报,或起诉要求履行售后义务。若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可依据民法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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