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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三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水平提供了规范性操作指南。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以往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存在责任方式粗放、修复模式随意、技术标准不一、跟踪监督缺失、协同配合不力等“堵点”“痛点”问题,省高院首创以“增量、减量、变量”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模式,形成“确定修复责任——适用修复模式——选择修复方式”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方法论,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从“做什么”的个案探索到“怎么做”的系统思考。 根据修复对象和技术的不同,“三量”修复机制责任类型分为直接修复和替代修复。直接修复为首选方式,当技术不可行、经济成本显著过高或可能造成重大二次生态环境损害时,可选择替代修复。在确定修复责任类型后,应基于对生态环境基线、损害程度及修复成本、技术、效果等科学评估,选择适用增量修复、减量修复、变量修复模式。 为有效防止“一赔了之”,该指引设计了从责任认定、模式选择、方案制定、过程监督到联合验收的全流程管理规范。同时,首次建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通过引入“司法”“行政”“社会”三方力量,构建起多元共治、规范透明的修复监管格局。 针对长期困扰生态环境司法实践的技术依赖难题,保障机制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该指引创新通过建设“标准库”“专家库”“方式库”“案例库”,为全省法院提供了统一的工作标尺和丰富的资源工具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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