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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不离法 家暴必被究 近年来,部分夫妻因子女抚养、生活照料等原因选择“离婚不离家”,也有部分家庭成员离异后仍纠缠不休。针对这一社会现象,司法机关依法亮剑,通过刑事打击与民事保护令双轨并行,坚决斩断离异后的暴力黑手。以下两起典型案例,聚焦离异期间的暴力行为,明确表明了:无论是否离婚,采取何种暴力手段,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付出应有代价。 案例1: 离婚同居酒后挥拳 施暴者被判处刑罚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陈萍萍 整理 王某某与卓某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曾多次对卓某某实施殴打。因不堪忍受家暴,双方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为方便照顾年幼的孩子,离婚后二人仍共同居住生活。2025年4月13日凌晨,王某某酒后因生活琐事与卓某某发生争执,在出租房内拳击卓某某腰部,导致卓某某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古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劣迹情况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说法 此案是典型的离异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其裁判结果具有鲜明的司法导向意义,明确了离婚不离家的共同生活状态下,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暴力行为仍属于家暴范畴,打破“离婚即脱离家暴保护范畴”的错误认知,也向社会清晰传递出“离婚同居非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 根据当前的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此类犯罪中,必须区分不同情形处理,而非一概从宽。此案中,卓某某曾因无法忍受王某某的家暴行为而离婚,却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再次遭到王某某暴力侵害。法院对王某某依法判处刑罚,既是对施暴者的严厉惩戒,也是对家庭暴力的坚决零容忍。 案例2: 离异纠缠频骚扰 保护令护“她”周全 □记者 郑力宇 通讯员 王晓露 整理 杨某与谢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经常酗酒并多次辱骂殴打妻子谢某,谢某多次报警求助。2022年5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杨某多次到谢某工作单位跟踪、纠缠,还发短信威胁谢某。公安机关多次告诫、批评教育后,杨某仍持续使用网络电话骚扰、恐吓谢某,并在网络平台辱骂谢某,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2025年1月,谢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身体伤害,但其经常性通过网络实施的骚扰、威胁、恐吓、辱骂等行为,已使谢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符合精神暴力的特征。依据谢某提交的报警回执、告诫书、短信记录等证据,其面临暴力现实危险,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遂裁定:禁止杨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辱骂谢某;禁止杨某到谢某住所、工作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居委会协同送达并跟踪监督,确保保护令落地见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此案中,谢某与杨某虽已离婚,但杨某长期通过网络电话、社交平台对谢某进行骚扰、威胁、辱骂,导致谢某精神紧张、恐惧不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杨某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制止。 法官提醒 广大女性遭遇侵害时及时报警、主动求助,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要妥善保存报警回执、威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络平台截图、对方出具的保证书、伤情鉴定报告等材料。这些都是法院审查案件、签发保护令的关键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空文,法院作出后,公安机关和社区将共同监督执行。被申请人若违反保护令,轻则被罚款、拘留,重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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