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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财禁私赠 婚债勿强连 婚姻关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财产的共同体。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对债务的承担,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以下两起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明确婚姻财产纠纷中的法律边界,为女性厘清权利与义务提供清晰指引。 案例1: 财产赠与第三者 被判无效须返还 □徐林煌 郭雯菁 整理 王某与李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2年7月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与某平台主播黄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离婚前),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黄某转账共计1.8万余元。其间,黄某也曾向王某转账4776元。2023年8月,王某因意外死亡。2025年5月,李某在整理王某遗物时发现转账记录,遂诉至上杭县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赠与的款项。黄某辩称,王某曾以其父亲治病为由向其借款1万余元,应予扣除。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黄某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男女关系,相互转账赠与的行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又有悖于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王某向黄某转账的1.8万余元中,应扣除1万余元借款;同时,黄某向王某转账的4776元亦属无效赠与,为避免诉累,直接予以抵扣。综上,判决黄某返还李某2841元。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已婚人士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和社会道德所不容。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此案中,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虽系自愿,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黄某所得款项应予返还。 案例2: 债务夫妻未共签 法院判决不共担 □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游潇萍 整理 戴某与陈某原系夫妻,于2023年2月登记结婚,2025年2月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其岳母邱某借款共计61万元,未签订借条,但有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为证。2024年12月,戴某偿还邱某52万元(其中51.8万元为本金,2000元为利息),尚余9.2万元本金未还。邱某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要求戴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诉讼中,戴某以借款发生在婚内为由,申请追加前妻陈某为共同被告,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严格把握。陈某虽曾向邱某支付利息,但无证据证明其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戴某与陈某均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戴某在4个月内借款61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戴某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离婚协议亦未对该债务作出约定。故判决该债务为戴某个人债务,由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2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二是日常家事之债,即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共同用途之债,即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开支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案中,案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亦无陈某的追认,故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 1.守住婚姻财产底线。婚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均应尊重对方的财产权益,不得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若发现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物,应及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 2.守住个人债务边界。对配偶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大额借款、投资等,若未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切勿轻易签字确认或作出追认意思表示。对债权人的追认要求,需谨慎回应,避免在婚姻中无端背负债务。 3.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无论是追回赠与财产,还是抗辩共同债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借条、还款记录等均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日常生活中应有意识地保存好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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