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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天某1”轮码头作业油类泄漏损害赔偿案入选。 2018年11月一天凌晨,化学品船“天某1”轮靠泊福建某石化公司码头进行裂解碳九过驳作业。因船岸双方违规操作,输油软管被拉裂,约69.1吨碳九泄漏入海。某石化公司与船方(“天某1”轮所有人、管理人及光船承租人)统一口径,称仅泄漏6.91吨碳九,延误应急处置,污染扩散至13平方公里海域,并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致大气污染。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碳九泄漏发生于船岸共同作业过程中,某石化公司与“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属共同污染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船舶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按份责任。参与谎报的光船承租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船舶所有人无故意或轻率行为,仍可享受责任限制。 据此,法院判决“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某石化公司连带赔偿1000余万元;“天某1”轮管理人承担15%赔偿责任。船方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船方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船岸双方瞒报事故情况,如对由此扩大的损失也限制赔偿责任,既不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据悉,该案系国内首例船舶污染海洋与大气复合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厦门海事法院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大气环境损害、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及生态系统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均属可索赔范围,实现保护范围全覆盖。该案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者责任的科学界定,为类案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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