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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16:34:08

物业服务不给力 可否不交物业费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法院: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

现如今,人民对生活环境水平的要求不断提升,但部分物业公司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加剧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紧张关系。日前,平潭法院妥善解决了一批物业费纠纷。

平潭某物业公司与平潭县岚城乡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小区部分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水电公摊费用。经催收无果后,该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这些业主告上法庭。

平潭法院受理这些案件后,立即开启诉调对接机制。经了解,大部分的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行为不到位、不规范。了解纠纷原因后,调解人员不厌其烦地对业主进行释法说理。对物业不存在过错而业主恶意拖欠的,告知业主相关法律后果,耐心疏导并督促其交纳物业费。对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说服物业公司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并减免部分违约金。目前,大部分业主已补交了物业费。

法官说法

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物品丢失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对服务不到位、不规范的地方,业主可及时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同时,业主也可完善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和运行机制,积极履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职责。

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管理职能或履行服务、管理职能不符合约定的,业主可对物业费的交纳行使抗辩权。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管理者,要尽职尽责,提高服务品质,积极听取业主的建议、意见,对业主提出的建议、意见及时进行整改,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为业主提供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法律课堂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要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施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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