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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12:29:22

在网上卖“西湖龙井茶” 被“西湖龙井”告上法院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法院:一字之差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西湖龙井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素有有“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四绝佳茗之誉,深受广大茶友喜爱。因此,就有人动了歪念,将所售茶叶榜上西湖龙井的大名。日前,平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6月,大学刚毕业的陈西(化名)偶尔得知朋友有茶叶进货渠道,一心想着创业的陈西便在平潭注册了贝丽斯贸易公司并在淘宝开了一家网店专门出售茶叶。经过前期策划、宣传、推广,淘宝店的茶叶销售量还不错。陈西正美美地规划得到这第一桶金后,在平潭再找个店面开家茶叶专营店,盘算着顺利的话以后还可以进一步开拓其他地区的市场。

然而,2019年2月,一张法院传票击破了陈西的美梦,杭州西湖龙井茶协会把他告上了法庭。

原来,陈西所开的淘宝网店出售的茶叶其中有一款茶叶标题为“优质精选西湖龙井茶”,而“西湖龙井”这个商标早就被杭州西湖龙井茶协会注册了。陈西不解,他卖得是“西湖龙井茶”,又不是“西湖龙井”,怎么会侵权,况且他出售的茶叶来源是合法的。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官认为,陈西的公司虽未直接使用“西湖龙井”,而是使用“西湖龙井茶”,但是“西湖龙井”和“西湖龙井茶”一字之差并不足以使得消费者甄别被诉商品与“西湖龙井”区别,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西湖龙井茶”,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杭州西湖龙井茶协会,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属于侵犯西湖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陈西无法提供茶叶进货的正式发票或相应收据,亦无法提供提供者,无法证明其所售茶叶来源合法。最终,法院综合陈西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时间、销售价格等判决陈西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权利。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经营者,销售商品过程中又如何避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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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哪些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标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问题二、是不是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不知情情况下销售侵权商品,若能举证所售侵权商品来源合法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建议商家们,在进货时务必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以合理价格购进商品。同时记得保留好相关进货凭证,如进货单、送货单、发票。对于进货量比较大的商品,尽量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事先对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进行约定。

问题三、在发现商标被侵害时怎么做?

(一)委托律师向涉嫌侵权者发送律师函,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保存固定证据,尤其是可以证明侵权者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计算侵权赔偿等方面的证据;

(三)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侵权投诉;

(四)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商标侵权犯罪;

(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高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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