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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9日讯 日前,平潭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被告人薛某龙提起公诉。 2021年3月,平潭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薛某龙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林某甲等人接收、转账集资款,涉嫌洗钱犯罪,便联合区公安局、人民银行平潭支行召开反洗钱案件联席会议,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经过三家共同联审会商、分析研判,认为应当对薛某龙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 立案后,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洗钱罪“一案双查”,人民银行通过追踪资金、固定证据、分析研判等手段,为查清洗钱犯罪提供有力支持,最终薛某龙被依法批捕。 检察院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林某甲(已判刑)、林某乙(已起诉)、林某丙(已起诉)等人以投资工程为由向社会人员非法吸收大量资金,被告人薛某龙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资金账户协助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接收并转移部分集资款,共计1097万元。 检察院审查认为,薛某龙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等人提供资金账户,通过接收、转账、取现、消费等方式协助上述人员转移资金,并以频繁开户、更换账号、销户等方式躲避监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 陈菁 特约记者 陈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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