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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母没有尽抚养义务,能否申请变更抚养权、诉请抚养费?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是否构成侵权?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担?…………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我国《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要求保护未成年人儿童的利益。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本期普法版面结合相关案例,以案释法,让家庭、学校、社会能在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抚养权、抚养费纠纷 当今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随之而来的抚养权与抚养费的问题,也大幅增多。离婚后,父母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抚养权能否变更?能否诉请支付抚养费?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 母亲外出务工不带娃 父亲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院: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变更为愿意跟随生活的一方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妥善抚养,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5月6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纠纷案,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将孩子抚养权变更为愿意跟随生活的一方。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李强(化名)与邱芳(化名)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红(化名)归邱芳抚养,李强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邱芳仅抚养两个月,就将李红送到李强家中,自己外出务工。 此后,李红一直跟随李强生活,邱芳也未支付抚养费给李强。6年多来,李强多次通知邱芳支付抚养费,邱芳拒绝支付且未将李红接回身边直接抚养。李强遂诉至上杭法院,要求邱芳支付6年6个月的抚养费,并将婚生女李红变更为李强抚养。 法院审理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李强所陈述的事实属实。虽然现在邱芳同意将女儿李红接到身边直接抚养,但是法官在征求孩子的意愿时,李红因多年跟随李强生活,不愿意改变生活环境,不同意跟随邱芳生活。 考虑到李红的个人意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李强具备抚养能力,孩子的学习生活状况应与抚养权的归属相契合。承办法官结合此案的实际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婚生女李红变更为李强抚养,邱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李红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妥善抚养,不得作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积极通过见面、书信、网络等方式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并依法负担相应的抚养费。 案例二 女子未婚生子后失联 孩子诉请支付抚养费 法院:每月应该支付抚养费 男女未婚同居生子,女方竟“跑路”了,抚养费该怎么办?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逃避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的案件。 案件回顾 小明(化名)与小婷(化名)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21年4月生育一子小兵(化名)。2023年5月,小婷离开未再与小明共同生活,并彻底失去联系,未尽对小兵的抚养职责。 小兵遂诉至鼓楼法院,诉请小婷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每年按5%的比例上调从2023年6月1日起至小兵独立生活之日止。 法院审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明与小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于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小兵,该子女虽属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兵主张小婷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鼓楼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金额,小兵未举证证明小婷具体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鼓楼法院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酌定由小婷每月支付小兵抚养费1200元至小兵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之规定,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明确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应成为致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所差别的理由。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后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权利包括受抚养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义务不受父母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影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固然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和照顾,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同样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父母逃避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构成犯罪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李榕 张卓怡) 关键词: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 文身店家能否免责 法院:文身店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近年来,文身社会流行度增加,许多年轻人为耍酷、追求新鲜、表达个性等,一腔热血去文身,冷静下来后却后悔不已。况且文身易感染、难复原、对个人职业选择有很大限制。若有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因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最终文身店同意偿还文身费、文身清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案件回顾 2023年10月,初中生小明(化名)前往雷某经营的文身店,请雷某为其胸部、手臂、腿部文上花形图案后,支付文身费用1600元。小明父母发现后,要求文身店赔偿相关损失2.1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因该案属于未成年人案件,为更好地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宁化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了解,小明文身时仅13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并接受商家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态不相适应。雷某系从事文身行业人员,其为小明文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协调、教育疏导,小明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今后会注重学业;小明父母则认识到今后要多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文身店经营者雷某亦认识到自己工作的欠缺,同意赔偿并签署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需担责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分,对文身行为给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尚不能判断,其文身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可能对其今后入学、参军、就业等造成影响,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年龄做到审慎注意义务,对前来文身的未成年人应及时做好规劝。加强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罗宏丽) 关键词: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骑车致人受伤 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法院: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样化,共享单车由于方便快捷,颇受未成年人的青睐,不少家长允许未成年子女骑车作为代步工具。然而,当事故发生时,侵权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共享单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回顾 小李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用祖母的手机注册某共享单车账户,并骑行共享单车。 小李骑行期间,与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的损伤及目前后遗症评定为伤残十级。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小李的父母已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未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小李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虽然小李父母婚姻关系已解除,但与小李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故小李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仍应由其未尽到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即小李的父母共同承担。 案涉共享单车虽投保助力车综合险,但其车身有明显的禁止16周岁以下人员骑行的标志,且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助力车保险只承担16-70周岁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小李未满16周岁,因此不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当事人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共享单车存在瑕疵,因此不追加案涉共享单车所有权人为被告。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李父母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向张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孩子对交通规则的认识不全面,应急反应能力欠缺,16周岁是驾驶电动车不可跨越的红线。广大父母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放任孩子任意使用家长账号骑行共享单车。 编 后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广大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上下同心、齐抓共管、共同关爱,切实保证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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