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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雷某受郑某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后,因未拿到代理费将郑某及担保人董某告上法庭。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作纠纷案件,依法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21日,郑某、雷某、董某共同签订承诺书并约定:郑某书面授权委托雷某全权办理其与杨某民间借贷一案中与案审法院执行局的协调事宜。对于执行案件收回的总款,郑某承诺与雷某按7:3分成作为酬劳;如违约,应赔偿雷某同酬劳费等额违约金,并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利息。董某自愿为承诺书提供担保。 2020年9月23日、9月24日,郑某共收到执行款17.36万余元。之后,雷某向郑某、董某催讨报酬无果后,向连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支付酬劳费5.2万余元,郑某、董某共同支付违约金5.2万余元并承担酬劳费利息,同时应支付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承诺书》之约定,雷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为郑某提供执行法律服务,但由于雷某非法律服务工作者,且不具有律师执业证和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资质,双方关于执行法律服务支付报酬的约定无效,其诉求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雷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陈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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