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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2:07:24

股东未出资,公司破产债务谁担? 福州长乐法院判决追缴股东出资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期,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

该案中,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郑某、阮某、杨某。2019年1月,吴某与3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100%股权,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出资期限为2048年9月25日前,至今未实缴到位。2023年10月,根据案外人的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

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甲公司的各个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申报材料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因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甲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确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元(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因追讨未果,2024年4月,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也未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提供证据,现甲公司主张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该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 33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吴某的个人财产,再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分配给甲公司各债权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吴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因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吴某应及时缴纳未缴部分出资,破产管理人有权代表甲公司提起追收未缴出资之诉。

公司债权人如发现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欠款无法得到清偿,应马上向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争取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在股东未出资到位的情况下,还可通过管理人提起追收未缴出资之诉,要求未出资到位的股东缴纳出资款,从而获得清偿。

股东未出资,公司破产债务谁担? 福州长乐法院判决追缴股东出资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施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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