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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10:43:52

海滩上“捡”手机 男子涉盗获刑

作者:陈菁 陈锦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发生在沙滩上的盗窃游客财物案。

2024年8月的一个下午,游客张某甲等人到平潭龙王头海滩游玩,一行人下海游泳前,将随身携带的4部手机、洗漱包及衣物装入一个超市透明大塑料袋扎紧后,放置在海滩上某摊位旁。傍晚时分,被告人林某途经此处,趁四下无人,将袋子拎回家。林某将塑料袋里的4部手机留下,其余物品统统丢弃。随后,林某连续多日辗转网吧企图破解手机密码。

游客报案后,民警展开侦查工作,最终将林某抓获。

到案后,林某辩解其只是拿走沙滩上的袋子,没有盗窃行为。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害人将随身物品放进白色塑料袋子里,并将袋子打结后放置在沙滩上,属于积极管理行为,存在对物品的防潮防盗保管意识;将袋子放置在海滩上,仅短暂离开游泳,存在返回取回的意图,仍保有支配意思;被害人放置袋子的位置距离龙王头广场台阶十几米远,周边也没有他人放置的物品,且周围有一个红色篷布盖着的摊位,具有特定标识,空间范围相对确定,占有人对物存在事实管控力。因此,客观上,被盗财物始终没有脱离被害人占有,林某私自拎走他人财物,对他人财物形成非法占有;主观上,按照常情常理去判断,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之下,林某终于承认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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