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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10:45:10

为逃避债务,借离婚放弃房产?

作者: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尤加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为逃避债务,借离婚放弃房产?

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约定

丈夫欠钱未还,却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房产,债权人能否撤销房产无偿转让条款?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判决撤销债务人洪某和妻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的分割约定。

案情回顾:

2024年初,洪某向刘某购买货物,尚欠货款10万元,二人就还款方式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但洪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4月,刘某将洪某诉至南安法院。

2个月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洪某应支付刘某欠款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洪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能查到洪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后,刘某发现,洪某在法院判决前,通过离婚协议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妻子陈某。刘某认为,洪某此举有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嫌疑,故到南安法院诉求撤销洪某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分割的约定。

陈某辩称,其与洪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是真实的。洪某名下房产分割给其,是用于抵扣孩子的抚养费,并非无偿转让。

法院审理:

处分房产的方式不得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南安法院经审理查明,洪某、陈某于2009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4年3月向婚姻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并达成离婚协议,2024年5月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洪某承担抚养费;双方婚后房产归陈某所有,以抵扣抚养费,双方互不再支付款项。

法院认为,根据此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刘某对洪某享有货款10万元及利息的合法债权。洪某欠刘某货款发生在离婚前,离婚时陈某对刘某的对外债务应当知悉。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洪某本应负担的法定义务,但抚养费并无在离婚时一次性付清的要求,陈某主张以房屋分割款抵扣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且房产价值较大,洪某和陈某在刘某起诉期间以无实际对价的方式处分房产,该行为效果使洪某在离婚后名下没有其他财产,致使刘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刘某诉请撤销洪某将案涉房产转让给陈某的行为成立,予以支持,故陈某应将案涉房屋返还并恢复登记至洪某名下。

法官说法:

债务人以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当出现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并以此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件:1. 债权合法有效,即债务处分行为发生时,债权已成立且未消灭;2.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无偿或低价处分行为直接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3. 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即需在知悉撤销事由后1年内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主张。

法官提醒:

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可行,而诚信是人生最珍贵的无形资产,更是经济社会中为人处事之根、安身立命之本,也呼吁身陷债务纠纷、无力清偿借款的债务人,莫要投机取巧,做人应以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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