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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我儿子很喜欢打篮球,一到休息日就会约同学一起去打篮球。上周,我儿子与同学打篮球,同学胡某运球进攻时,不小心将我儿子撞倒,导致膝关节韧带损伤,手术花费约1万元。请问,我可以要求胡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这笔手术费吗? 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女士,您好!打篮球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您儿子是自愿参与打球,又因胡某正常运球的行为受伤,您儿子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不能要求胡某赔偿。若您能证明胡某存在恶意犯规、超规则动作或违反运动规则等行为,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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