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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7:39:54

你喜欢的“娃娃”可能侵权了!

作者:□本报记者 吴怡星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现象二:相似商标蹭热度

在盗版产业链中,除了高仿产品,还有一些仿品与正版极为不同。日前,记者在某网购平台输入某某玩偶相似商标时,页面弹出许多造型差异明显的玩偶,价格较高仿版更为低廉。

问题:未经授权用同名或近似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解 读

杨垠红: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市场交易中,商家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同名标识,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与原商标存在关联;使用近似标识时,即便字形有差异,但由于原商标在潮玩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也可能因混淆而购买,导致商标权人潜在客户流失,损害其商业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因此,从法律规定及市场秩序维护等角度看,此类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

现象三:带火“野生周边”

记者在某社交平台搜索发现,有网友为玩偶制作了娃娃屋、娃娃衣、娃娃包等物品,并为玩偶穿上制作的衣服,拍照发在社交平台上。

问题①:网友二次创作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解 读

杨垠红:二次创作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对原作品进行改动、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若网友的二次创作实质性改变玩偶的核心表达,如面部特征、肢体比例等,可能侵犯改编权。

但是在非商业场景下,若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条件则不构成侵权。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对作品进行少量引用或改编,且未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及著作权人利益的,可认定为合理使用。若网友制作娃娃屋、娃衣等物品,并在社交平台展示,属于纯粹的个人展示且不涉及营利,也没有对玩偶的形象进行扭曲或者丑化,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问题②:若网友自行制作并售卖玩偶周边,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解 读

杨垠红:商业化销售行为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网友可能会面临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责任风险,甚至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在著作权领域,若未经授权将玩偶形象印制或立体再现于周边产品并销售,属于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若对玩偶形象仅作局部修改,如添加服装、配饰,未形成具有独立创作高度的新作品,仍可能因与原作品核心表达高度相似而被认定为侵权。

若侵权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有其他的严重情节,则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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