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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采访设备,岂能挡住真相的追问! ——律师解读企业暴力阻挠采访事件 近日,湖南一起企业暴力阻挠新闻采访事件引发舆论哗然。湖南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因记者调查不合格产品问题,当众摔毁摄像机、损毁采访设备,最终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 该起事件不仅暴露了部分企业面对监督的冲动与傲慢,更让记者采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邀请福建仰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浩律师,结合事件细节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 7月15日上午,多家媒体记者到湖南某线缆有限公司进行采访。此次采访源于长沙市市民刘先生向媒体举报,称其在湖南某线缆有限公司购买的电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第三方机构检测,该电缆不仅未达到国家标准,甚至低于企业自身标注的质量参数。 媒体记者持合法证件前往该公司核实情况时,遭遇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的激烈阻挠。现场视频显示,谢某某情绪激动地抢夺记者手中的摄像机狠狠摔砸,并推搡在场其他记者,试图抢夺手机。 当晚,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称,谢某某与前往该公司采访的记者发生争执。其间,谢某某将记者眼镜、拍摄设备等物品摔毁。目前,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湖南某线缆有限公司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还在调查中。 据2018年2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质检利剑”打假专项行动10大典型案例显示,湖南某线缆有限公司无证生产不合格及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产品案就是其中一项案例。通报称,2017年7月20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无3C认证生产产品、冒用3C质量认证标志及生产不合格电线产品的违法行为。该案涉案货值超76万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7万余元,并没收违法产品。 “拉扯的时候,在侵犯我们的隐私,侵犯我们的肖像权和商业秘密。”面对舆论质疑,涉事企业称,之所以砸记者的摄像机是因为要求删除对方拍摄的画面,对方不删除。 事发当日下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官方微信发声表示:“采访是记者的权利,正当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 问题①:谢某某的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谢某某的行为已触及多重法律红线。 刑事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五千元的,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五万元的,还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事件中,若谢某某损坏的拍摄设备等物品经司法鉴定损失数额达到前述标准,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行政责任层面,即使谢某某损坏的财物价值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最高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层面,谢某某在该事件中毁坏记者的拍摄设备、眼镜等物品,已经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此外,若谢某某的行为导致记者受伤,还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问题②: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4月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将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因此,新闻记者有权依法开展采访活动,并对采访事件进行批评、评论和发表,有权对采访过程中知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时,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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