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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2:03:34

“AI实名作业”时代来临!——律师解析AI乱象的法律边界

作者:本报记者 张嘉慧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事件二:AI克隆声音牟利

近期,短视频平台上出现大量冒用奥运冠军全红婵声音的AI视频,内容大多是推销土鸡蛋。其中一条视频点赞量超过1.1万,评论区不少粉丝误以为是本人代言,带货商品销量甚至超过4.7万件。类似现象并非个案,孙颖莎、王楚钦等知名运动员同样被冒名直播牟利,不少职业配音演员的声音也被克隆,用于广告、小说音频甚至低俗内容。

这种“拿原声样本进行建模,并批量生成、商用变现”的黑色产业链,让明星名誉受损,消费者被误导,配音从业者更是直接遭遇经济损失。今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全国首例AI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作出判决,明确认定:声音具备可识别性时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的商用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问题①:被AI克隆的声音误导买了鸡蛋,算诈骗吗?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从法律上看,如果视频制作者故意伪造全红婵声音,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全红婵本人代言,从而购买产品,这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若涉案金额达到较高标准,即有可能构成刑事诈骗。

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该行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享有“自主选择权”。被AI冒充声音欺骗性营销,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消费者可以凭购物记录、涉案视频截图、评论区混淆留言等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商家承担行政责任;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

问题②:什么叫“声音的可识别性”?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在AI技术可轻松克隆声音的背景下,“声音的可识别性”成为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声音权的核心标准,其本质是“声音与特定自然人的稳定对应关系”。

如果一般公众或特定领域公众,单凭音色、语调、发音习惯,就能联想到某个自然人,即认定该声音具备“可识别性”。换句话说,“听声就能想到是谁”,即具备了可识别性。例如全红婵等运动员接受采访时的语调、特定运动员获胜后的标志性发言语气,或是某知名主持人独特的播报语速,都因具备稳定且易辨识的特征,满足“可识别性”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通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波形、声纹对比,从科学层面佐证“声音来源于特定自然人”;二是收集公众识别度证据,例如社交媒体评论区中粉丝留言“这明显是XX的声音”“一听就知道是XX”;三是提供交易转化数据,如商品销量因冒用声音显著上升、品牌搜索量激增;四是相关调查或行业公认度材料。这些证据结合在一起,就能证明某一特定声音与特定人物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七条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声音属于受保护的人格权益之一。具备可识别性的声音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其保护逻辑与肖像权一致。若未经允许擅自克隆并商用,便构成对声音人格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法律责任。

问题③:签了配音合同,对方能“顺带”把声音拿去做AI模型吗?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在配音合作中,即便双方签署了配音合同,对方也无权“顺带”将配音演员的声音用于训练AI模型。录音制品许可与声音权益许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便配音演员与公司签署了录音合同,只是允许录音制品被使用或发行,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声音人格权的控制权。

用声音训练AI模型,本质是将配音演员的声音特征转化为数据,生成可无限复制、灵活调用的“AI声音克隆模型”,属于对“声音本体权益”的占用,而非对“特定配音成果”的使用——这种行为直接触及民法典保护的“声音权”,必须经权利人明确同意。若合同没有明确授权“AI建模/合成/商用”,公司擅自用录音去训练AI模型并进行商业开发,就属于超范围使用,构成对配音演员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侵害。配音演员完全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主张赔偿损失。

若合同条款存在模糊表述,或包含“可将声音用于一切与合作相关的开发”等霸王条款,配音演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主张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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