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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5:45:23

夕阳无限好 何惧近黄昏

作者:本报记者 张嘉慧 整理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不仅是流淌在血脉中的传统美德,更是写进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责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不仅是美好愿景,更是每一位老年人的法定权利。本期重阳节普法专题,带您直击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核心领域——防范养老诈骗、明确赡养责任、银发再就业……让我们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将孝心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敬老不止于心意,养老有法可依循”。

案例一

七旬门卫车棚摔伤   企业被判担责四成

法院:用人单位有安全保障义务,劳动者有合理注意义务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魏明东 简林津

七旬门卫因工作性质“以岗为家”,却在工作场所不慎摔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老年务工者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年近七旬的林某经他人介绍,为南靖县某公司提供劳务,担任门卫一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该公司仅雇林某一个门卫,故林某通常需24小时值守,工作与生活区域存在一定混同。

2023年7月的一天,林某在公司车棚区域行走时意外摔倒,导致身体受伤。公司随即将其送医治疗,并垫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余元。

林某治愈出院后,认为其损害发生于提供劳务期间,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6.4万余元。

该公司则认为,林某摔倒并非发生在履行门卫职责期间,而是其个人在前往洗澡途中因自身疏忽导致,其作为常年在此生活工作的成年人,应对环境熟悉,摔伤系其自身疏忽所致,公司并无过错,已垫付的费用系人道主义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后,林某将公司诉至南靖法院。

法院审理

双方均有过错 责任四六分担

南靖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虽年逾七旬,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与被告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案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赔偿责任。

由于该公司仅雇佣林某一名门卫,其工作性质特殊,通常需要24小时在公司值守,工作与生活区域存在交叉。因此,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劳动场所和条件的义务。而事发车棚地面为松软泥土,仅覆盖一层帆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公司明知林某年事已高,需经常出入车棚,却未对该地面进行有效硬化或采取充分防滑、警示等安全措施,客观上增加摔倒风险,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同时,林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作为在该公司工作生活4年多的门卫,林某对工作环境,特别是车棚地面状况理应非常熟悉;加上某公司公共区域卫生也由林某负责,其对车棚地面状况的了解程度高于一般人员。其在行走过程中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判决林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林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总计46915.76元。被告公司按40%的责任比例应赔偿18766元,扣除其先前垫付的6000元,尚需支付12766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已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银发务工 安全为重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丧失通过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及保障自身安全权益的权利。只要双方合意形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就应依法承担责任。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接受劳务一方的某公司是否应对林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判断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其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精神同样适用于该案中的单位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情形。

法官提醒:

企业必须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条件,对已知或应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查、消除或警示,不能以非“工作时间”或系个人行为完全推卸责任。对于高龄劳动者,企业应给予更高标准的安全关注。

劳动者自身也应尽到注意义务。提供劳务者,尤其是熟悉工作生活环境的高龄人员,在活动中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对自身安全负责。熟悉环境不等于零风险,疏忽大意导致自身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广大务工人员,特别是老年务工群体,务必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外发生。用工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安全保障责任的切实履行,是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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