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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年届退休遇难题 社保断档阻领金 法院: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保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已到退休年龄,却因社保断档,领到不到退休金。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涉及退休待遇的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顾 1974年9月出生的李阿姨,于2024年9月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然而,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她却因社保存在断档而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经查,断档期为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该时间段内李阿姨曾就职于某集团公司,但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为弥补断档,李阿姨先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不属于受理范围被驳回。随后,李阿姨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并提交了银行流水、工作物品、微信记录等证据,请求确认2014年2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与某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调解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同安法院受理后,借助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的社保补缴会商机制,由法院出具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可直接作为补缴依据。 承办法官一方面向某集团公司释法说理,强调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另一方面组建专门微信群,联动李阿姨与公司人事、财务,实时跟进补缴进度。经反复沟通,某集团公司最终认可劳动关系,并同意按比例补缴社保。 法官提醒 退休遇阻莫慌张 依法维权有路径 劳动者若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领取养老金,可参考以下步骤: 1.查询断档详情:首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社保缴交记录,明确断档时间段及原因。 2.锁定责任单位:尽快回顾断档期内与哪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明未缴社保缘由。 3.沟通与维权:主动与单位、社保机构协商补缴。若协商无果,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为补缴提供依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 儿子未尽赡养责任 反让父母抚养孙子 法院:子女须履行赡养义务 □徐林煌 李丽红 饶长汀妹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甲与张某夫妻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刘某乙。刘某甲夫妇原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属建档立卡脱贫户。刘某甲身患高血压、支气管炎、心功能不全等多种疾病,需长期医疗照料。此外,刘某乙之子刘某丙目前主要由均已年逾七旬的刘某甲和张某照顾抚养,而刘某乙2025年仅向其父母支付3000元家庭开支费用,费用远不足以覆盖老人的医疗、生活及抚养孙子的各项支出。 今年6月11日,因赡养问题无法解决,刘某甲、张某向长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调解 子女应向父母支付赡养费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若未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此案中,刘某甲、张某均已年逾七旬,劳动能力显著不足,且刘某甲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缺乏稳定收入来源。刘某乙作为其子,应承担应有的赡养责任。 综合考虑两位老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其他相关因素,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甲、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刘某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父母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此案中,刘某乙未对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给付赡养费的责任。 “百善孝为先”,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在此呼吁每一位子女都能自觉践行孝道,主动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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