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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 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郭为禄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确定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提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现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指示精神,交流学习体会。 一、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涉外法治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在国内法治建设领域推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重要举措,而且将法治价值延伸到了“国外”“境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党的二十大第一次将涉外法治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强调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把法律服务和法治人才培养作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准确把握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深刻揭示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应对复杂国际局势的需要。当前,我国面临的外部法律风险与挑战前所未有,“规则之争”“法理之争”“道义之争”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 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的需要。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六个环节。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离不开覆盖全面、服务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离不开以法律服务引导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有序推进,进而形成涉外法治工作的整体格局。 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企业走出去。“十五五”期间,“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更是被提升至更重要的位置。涉外法律服务已成为链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助力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吸引优质外资的重要保障。 二、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 (一)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是多元规则风险。企业出海势必面临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合规已然成为影响企业海外发展战略的首要因素。海外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规则差异性大,普通法国家没有系统成文的法典,法律查明困难;规则复杂性强,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当地行业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海外业务和技术拓展;新兴领域规则缺失,特别是人工智能、数据信息等领域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相对滞后。 二是文化差异风险。诉讼文化差异,西方国家偏好诉讼维权,这让以“息讼”为传统的中国企业如履薄冰。比如,司法惯例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书表达、法律实务管理、矛盾纠纷解决等方面各不相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例法的地位以及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等都会影响公司海外维权效果。再如,执业观念差异,当地律师难以理解中国企业的核心诉求和决策逻辑。 三是政策变动风险。从地域分布上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环境欠发达、政策调整频繁且缺乏透明度,而欧美等发达国家虽然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接连出台针对中国的管制法案。从企业类型上看,众多民企因缺乏完善的预警机制,在面对政策变动时无法及时调整战略或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从政策对象上看,出海企业既要应对欧美等国对华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还要面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特定、不可预期的政策风险。 (二)企业“走出去”亟待满足的法律服务需求 “走出去”过程中,企业常常需要面临多方面、多重风险,法律服务也从基础交易需求向系统性、综合性业务需求转变。法律服务面临边界扩大和整体融合,需要“法律+”服务,即法律与商业结合、与合规结合、与ESG(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结合、与劳工结合等,呈现出很强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属性。 一是出海前:法律咨询、国别研究和投资并购叠加 明确出海目的地的企业需要进行目标国法律环境咨询,以确保合规经营。出海目的地尚不明确的企业,则需要进行国别研究,筛选出具备进入可能性的国别区域。第三方咨询数据显示,当前,中国企业出海的成功率约20%,“国别选择”成为很重要的影响因素。此外,由于很多企业出海仍采用“绿地投资”的模式,对投资并购的法律服务需求仍很迫切。 二是出海后:争议解决、合规经营和制裁应对交织 有关数据显示,争议解决仍是当前头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在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合作中,往往就是外国企业说了算,中企难有话语权。合规经营,这是当前出海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伴随着企业海外经营全过程、全链条、全周期,企业亟需专业的法律指引机构、全面的信息查明平台,对各国各地区进行查明。制裁应对,成为企业走出去最大的担忧,且由于制裁的内容、形式、规则各异,往往没有经验可以借鉴。 三、助力企业“走出去”涉外法律服务面临“四个缺失” 一是有竞争力律师事务所缺失。律师事务所海外分支机构呈现“小、散、弱”。小——即能级小,受出海成本高、周期长等因素影响,小型所没能力,大型所不少也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只有1-2名外派律师,不少甚至只是宣示性“窗口机构”。散——分布散,同一总部律师事务所分布在各地,虽然人员众多,但内部缺乏对接合作,出海的律师事务所分布较为分散,相互协作困难。弱——竞争力弱,律师事务所面对新兴需求,在新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明显不足。 二是获取服务渠道缺失。企业面临“两个不知道”困惑——不知道去哪里找法律服务、不知道哪家法律服务可靠,出现法律服务资源与企业供需对接不畅、法律服务资源显性度、知晓度不高等问题。 三是“一站式”法律服务缺失。企业出海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多样,但当前涉外法律服务分散化、碎片化的情况仍比较突出;法律资源衔接整合不够,调解、仲裁、公证、查明等多元服务主体尚未形成合力,律师事务所与司法、商务、外交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合作推进机制尚不完善等。 四是高层次涉外人才缺失。法律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法律+行业性+国际化”的高端人才稀缺,中低端服务人员饱和。行业性人才少,向互联网、数据、知识产权等领域转型的法律专业人才很是稀缺。小语种人才少,仍存在英语“一家独大”的局面。造成上述涉外法治人才问题的深层次根源在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合理、体系不健全。一方面,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涉外法治课程比重偏低。另一方面,多数高校教师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国际实务经验有限。 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的策略和路径 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助力出海企业行稳致远,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重点发力。 加强国际一流法律服务机构引育力度。律师事务所方面,鼓励头部律师事务所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或与境外合作伙伴组建跨境服务网络。仲裁机构方面,培育一批具备国际一流水准的仲裁机构,大力推进仲裁机构国际化专业化建设。商事调解方面,提升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纷机制专业化水平,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解纷品牌。 加快培养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和课程设置,增加涉外法治类课程比重。加强校企对接,加强高校与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加强对法学专业来华留学生的培养力度,引导其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法律服务。丰富实务和国际交流实践,拓展学生和从业人员的国际实习、海外考察、联合培养等实践机会。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引进一批具备国际法律服务经验的外籍律师、专家学者。 营造相关专业服务业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造“政律企”协同的法律服务模式。各地可设立服务企业出海工作专班,强化资源整合和平台对接,建立综合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职能,在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上持续发力。 强化法律服务业的价值引领和政策支持。要完善涉外法律服务的顶层设计,明确律师事务所、仲裁、商事调解等不同组织发展海外业务的目标导向、规范标准。完善跟踪引导机制,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参与制定规则、解释规则,在必要时建议修改规则,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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