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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途中发生事故,善意如何不被责任“误伤”?事故伤情与自身疾病叠加,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当驾校教练临时脱岗,谁来为学员的安全兜底?面对“恶意碰瓷”,法律又该如何为守法者撑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第14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本期普法之窗直面这些交通安全领域的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知危险,会避险,让守法出行成为自觉,让文明交通蔚然成风。 案例一: 好心搭载出事故,责任如何担? 法院:法律不因善意而免责,但量刑可因温情而纾解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陈佳欢 张霞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或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便车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当一方出于好意让另一方免费搭乘自己的机动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行人员伤亡,车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好意搭乘”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9日上午,家住浦城县某村的陈某兴应同村村民要求,驾驶机动三轮车无偿搭载3名村民前往镇上购买化肥。途中,车辆经过转弯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其中1名村民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兴与2名村民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兴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兴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兴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2名伤者亦表示无需伤情鉴定,均不需要陈某兴赔偿并对其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 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陈某兴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综合考量其无偿搭载3名被害人属“好意搭乘”的友善行为,对陈某兴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 “好意搭乘”非免责事由 “好意搭乘”虽体现人际温情,但并不免除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此案中,陈某兴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1人死亡,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法院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但陈某兴善意行为可予责任纾解,故此案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综合考量,对陈某兴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既维护法律权威,又避免对善意者的过度惩罚,体现罚当其罪。 法官提醒 法律是道德的“安全绳”,善意需以守法为基石,法律鼓励邻里互助。然而,善行的开展必须以不逾越法律底线、不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一次疏忽的转弯、一刻的分神,都可能让善意瞬间化为无法挽回的悲剧。唯有敬畏规则,谨慎驾驶,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大的善意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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