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二 灰指甲治疗无效 店家退相应费用 □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盛浩 胡丽丽 在修脚店治疗灰指甲,不但没有效果,反而比之前更严重了,修脚店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脚部护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陈先生在某修脚店做足部护理时,门店工作人员发现其双脚嵌甲及灰指甲问题严重,便向其推荐了一款矫正贴,承诺只要每个月到店更换甲贴,12个疗程即可矫正脚趾甲。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陈先生购买了该服务,支付费用共计6190元。数月后,陈先生双脚嵌甲及灰指甲问题并未好转,反而更加严重。经医院诊断,陈先生存在嵌甲、灰指甲等症状。陈先生与店家协商退款,店家却表示该店仅提供指甲护理服务,并非医疗机构,产品的使用效果如何与该店无关。陈先生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修脚店返还费用6190元。 法院调解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修脚店虽未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但陈先生为修脚向修脚店交纳了服务费用,修脚店予以接受,并向陈先生提供了部分服务,故认定双方已建立服务合同关系。陈先生虽主张修脚店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但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修脚店只是对甲沟炎进行修护,提供的内容仅是修护产品和技师刀工服技术,没有医疗内容,修脚店亦向法院提供修护产品的合格证明。 在陈先生向卫健委与市场监管局投诉后,卫健委与市场监管局业已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暂未发现修脚店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结合陈先生治疗后的症状,修脚店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也未起到良好效果,修脚店应予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灰指甲是一种受真菌感染的常见病症,陈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理应知晓此类病症需到医疗机构就医,却多次选择在修脚店问诊消费,对造成的损失亦有一定过错。在法官的调解下,某修脚店退还陈先生费用2100元。 法官说法 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案中,陈先生与修脚店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修脚店提供的服务并未起到预期效果,合同的目的亦未实现,陈先生据此要求修脚店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具有一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