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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充值返现被爽约 商家须还预付金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熊威 支付数万元红包充值及诚意金,本以为能享受美容服务并获得承诺返现,没想到协议到期后商家却拖延推诿。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涉事美容美发店返还消费者洪女士各项款项共计3.8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情回顾 洪女士与晋江某美容美发店签订《某品牌形象代言人选拔大赛——年度五星级护理赠送》协议,支付诚意金8960元,约定协议有效期1年,洪女士需按要求完成全年护理项目,达标后商家退还全部诚意金。 同日及后续数月内,洪女士先后3次向该店支付红包充值费用共计8.36万元,商家承诺“3个月内提现返现”“1年内未领完红包差额补齐”,且明确承诺“消费后返还90%费用”。其间,洪女士先后收到第一、二笔返现共计5.36万元。 协议到期后,洪女士按约定完成护理项目,多次催讨诚意金及第3次红包充值返现未果;同时,其第2次、第3次红包充值对应的美容项目均有剩余,与商家就退款数额、期限协商无果,遂将商家诉至晋江法院。 法院审理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洪女士与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红包充值相关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关于形象代言人诚意金,协议期限届满,洪女士已按约定完成全部护理项目,商家应按约定退还8960元,并自约定退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关于红包返现,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及前期返现记录,商家承诺的“3个月内返现90%”合法有效,第3次3万元充值未返现,商家应支付返现2.7万元及逾期利息;关于剩余项目预付款,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商家应按剩余项目次数折算,退还洪女士预付款2769元。综上,法院判决商家共计返还洪女士款项3.8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关键条款应被明确写入书面协议 商家推出的“红包返现”“形象代言人诚意金”等活动,本质仍属于预付式消费范畴,其承诺的返现比例、退款条件、履行期限等,均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家不得擅自反悔、拖延履行,更不能以“约定不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参与此类活动时,务必要求商家将返现比例、退款条件、履行期限等关键条款明确写入书面协议,留存充值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若商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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