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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6:30:49

网红极限运动岂可带“病”运行?

作者:本报记者 郑恬恬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关注二: 行业生态之问 

近年来,网红吊桥断裂、高空滑道坠落、玻璃栈道碎裂等事故屡见报端。究其根源,部分景区为追逐流量与短期收益,仓促投入高风险项目,甚至以“外包”推责,由此形成一种危险的“轻资产外包”运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景区将高风险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剥离给第三方公司,试图将安全责任与法律风险一并“外包”出去。然而,承包商往往为压缩成本而偷工减料、忽视日常维护,景区则因一“包”了之而疏于监管,最终导致设备带“病”运行、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公共安全便悬在了无人看守的钢丝之上。

问题①:此次玛琉岩事故中,游客反复呼喊“没拴紧”,而工作人员未停机复核。那么,高危网红项目从建设到运营,要过几道“安全关”?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一个合规的高危网红项目,从图纸到开业,依法须跨越多重门槛。

第一关:生产许可与设计鉴定。 悬崖秋千等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单位,须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设计方案须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第二关: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设备出厂前须经型式试验,安装后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关:使用登记与日常维检。 设备投入使用前须办理使用登记,运营期间须落实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制度。第四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人员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严格按规程操作。

法律划定的每道关卡,都是保护生命的屏障。经营者应逐项对照落实,切勿以“赶工期”“省成本”为由跳过任何一道关口。

问题②:发包方(景区)、承包方(运营公司)与设备提供方三方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各自应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景区将高危项目“外包”运营,法律上绝不等于把安全责任也一同“外包”出去。发包方、承包方、设备提供方三者各负其责,责任边界由法律划定,不容通过合同条款规避。

作为发包方(景区)。作为场地的提供者和整体管理者,其安全责任不会因为与承包方签订了租赁协议或项目“外包”协议就自动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同样要求,租赁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运营使用单位应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作为承包方(运营公司),承包方是项目日常运营的直接控制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到高危游乐项目,承包方须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按规程作业,在游客体验前充分告知风险并确认安全装备到位。此次玛琉岩事故中,游客反复呼喊“没拴紧”而工作人员未停机复核,这一细节本身足以认定承包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在民事和刑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刑事层面,若调查认定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设备提供方,对其制造、安装的设备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承揽方作为专业生产方,若未就防护效果作出合理判断,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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