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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6:30:49

网红极限运动岂可带“病”运行?

作者:本报记者 郑恬恬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律师提醒 

关注网红高危项目的两个隐形风险

第一个风险:被要求签“生死状”

参与蹦极、滑翔伞、攀岩等高危项目前,经营者通常会要求游客签署一份《安全协议书》或《免责声明》,内容大致是“因个人原因发生意外,后果自负”。许多游客以为签了字就“自认倒霉”,这是最常见的法律误解。

这类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死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在于,法律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给予特殊保护,若允许通过一纸协议免除人身损害责任,无异于纵容以合同形式将他人生命安全置于不顾。这意味着,即便游客签署了含有“后果自负”条款的协议,经营者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被豁免,发生事故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此免除或减轻。消费者无须因签署此类条款而担心维权受阻。

第二个风险: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

部分网红高危项目的经营者会宣称“已为游客购买保险”,游客听后就放下戒备。但要警惕的是,当前景区提供的保险以公众责任险和基础性意外险为主,其保障范围和赔偿额度存在显著差异。有的项目为游客投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仅10余万元,且旅游意外险理赔通常以个人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为主,不像车险可以直接对接维修服务。

建议参与者在参与前主动向经营者确认:投保的险种是什么?保额是多少?保障范围是否覆盖该项目具体的风险类型?如保额明显不足以覆盖极端风险,自行补充购买高额意外险是保护自身和家人的必要措施。

签字不免责,保险非标配。若身体不适坚决不参与,感到不对当场要求中止。生命,没有试错的机会。

普法后记

当游乐项目以“网红”之名追逐流量,当经营者以“外包”为名转移责任,当安全标准在“创新”的旗号下被悬置——每一起事故都不是意外,而是安全防线的层层失守。法律从不缺位:特种设备必须持证运营,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合同免除,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法律划定的每一条红线,都是用生命换来的刻度。愿每一位经营者明白,流量会褪去,但责任不会过期;愿每一位游客铭记,刺激可以追逐,但安全永远是体验的前提。让每一次高空之旅,起于刺激,终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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