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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周宁县狮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起因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月28日上午,劳务派遣员工叶某正常到岗,完成交接班并参加班组日常安全工作会议。工作期间,叶某突发身体不适、意识丧失,其同事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抢救。经医院救治无效,叶某于当日上午被宣告临床死亡。 据悉,叶某与宁德某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宁德市某公司周宁分公司工作,长期在该岗位正常履职。事故发生后,叶某家属情绪激动,多次前往用工单位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工亡赔偿责任。由于案件涉及劳务派遣特殊用工模式,存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双重主体,各方对赔偿责任归属、赔偿主体及赔付标准分歧较大,纠纷一度僵持不下。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向各方当事人详细释法明理: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应先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若存在过错,则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叶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经过调解员多次释法说理与沟通协商,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向死者家属先行支付补助金25万元,用于缓解家属当前生活困难;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确保工伤认定程序顺利启动;三是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规定的程序、项目、标准申领,各方予以配合。 通过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搭台、多方法律释明,既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厘清了法律责任边界。至此,该起工伤赔偿纠纷圆满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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