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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1日讯 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涉毒案件。被告人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2023年10月初,张某向叶某购买4颗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为精神药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仍然先后分两次在南靖县山城镇将依托咪酯电子烟售卖给他人。张某到案后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依托咪酯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淑艺 沈泽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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