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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0日讯 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上缴国库。 经查,2019年9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刘某某伙同温某某(已判决)、唐某某(已判决)从龙岩出发,前往永定区合溪乡欲盗窃古墓,但因没找到古墓便原路返回。途中,3人在合溪乡某村村部旁一鸡棚内盗窃阉鸡10只,在合溪乡某村路旁寺庙盗窃石柱“天灯”1座,随后又在堂堡乡某村盗窃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1辆。今年6月17日,刘某某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玲 黄顺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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