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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法治在线11月7日讯 一男子到金店内称结婚购买黄金手镯,试戴期间趁店员不注意,一把抢过黄金手镯夺门就跑…………近日,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了这起“黄金抢夺案”。 经查,被告人黄某、李某在闽侯上街的一个车行租了一辆宝马轿车,后车子被他们刮坏,因需要向车行赔一笔钱,于是两人就萌生了去搞点钱的想法。 2024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李某准备抢金器售卖换钱,事先规划了逃跑路线,准备了欺骗店员的话术。随后在永泰县城区内寻找金店下手。12时许,被告人黄某、李某到永泰县城峰镇某珠宝店附近,商议由黄某进入店内抢金器,李某在附近望风及接应。 黄某进入珠宝店后谎称结婚购买黄金手镯,店员便拿出黄金手镯给黄某挑选,在此过程中,黄某趁店员不注意,将放置在柜台上的黄金手镯抓起夺门而出,李某骑一辆共享电动车在附近接应,载着黄某逃离现场。同日13时许,两人将抢到的黄金手镯带至福州仓山某回收黄金店内进行变现,取得赃款10000余元。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两名被告人共同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决定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永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以道。切莫因一时贪欲让自己身陷囹圄,只有靠勤劳的双手诚实劳动才是唯一正道。广大群众也要加强防范意识,注意保管好贵重财物,避免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卢世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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