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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9日讯 公路上突然蹿出的狗,撞上了行驶中的小轿车,车主要求狗主人赔偿车辆损失。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2022年6月,大勇(化名)在公路边遛狗时解掉狗绳,让狗独自跑到公路对面,狗在穿过公路途中与小亮(化名)驾驶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部分损坏、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狗主人大勇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小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小轿车的定损结果支付了车辆维修费2045元。大勇未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向大勇代位求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大勇支付理赔款2045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勇饲养的宠物狗横穿公路与小亮驾驶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伤,作为饲养人的大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从而取得了小亮的相应债权,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小亮向大勇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侵权人大勇向保险公司偿还垫付的保险赔偿金2045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动物饲养人,宠物主人对自己饲养的宠物负有管理、注意、约束义务。 (闵丹丹 赵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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