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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9日讯 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同时被宣告禁止令。 经查,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间,倪某某在明知某胶囊无任何保健食品资质证明和手续情况下,向上家进货该胶囊共计6000瓶。倪某某自留400瓶胶囊给家人及亲属等人服用,剩余的5600瓶胶囊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6.29万元,倪某某从中获利约1万元。经鉴定,涉案胶囊中含有《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某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销售金额达16.29万元,且销售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倪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同时,禁止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保健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规定、监管。此案涉案胶囊中含有的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成分已被列入《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使用。消费者若服用非法添加此成分的保健食品,可能对身体有害,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增强安全意识,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有相应批准文号的保健品,对于没有标明成分、厂家或是未有相应标签的保健品千万不能购买,避免损害身体健康。也提醒保健品经营者,不要贪图利益而销售来源不明的保健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林彦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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