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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16:01:16

莆田市首次税务局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和解

作者:记者 陈静 通讯员 陈婷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这家企业何以绝处逢生?

——莆田市首次税务局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和解

“感谢法院的耐心调解、税务机关的为民担当、各债权人的宽容,让我的企业能够绝处逢生,我们企业一定会抓住破产和解的机遇,规范生产经营,逐步摆脱债务泥潭。”近日,福建某智能装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激动地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表示感谢。

这场关乎企业命运的司法与行政协作行动,与以往不同,此次案件是莆田市首例税务局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和解,并表决通过破产和解协议,为危困企业自救提供时间和空间的破产清算案件。这不仅是一次法律程序的推进,更是多方携手挽救企业的生动实践。

生机初现:企业绝境求生

福清某公司与福建某智能装备公司因买卖合同起纠纷,法院判决福建某智能装备公司返还福清某公司货款20.5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福建某智能装备公司未履行义务,福清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后,公司仅偿还部分钱款,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清偿能力明显不足。

2024年10月25日,因福清某公司申请,福建某智能装备公司经“执转破”程序被移送至涵江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经调查,该公司已停业,存在股东出资未实缴、生产设备待处置等问题。

2024年12月1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本以为是简易破产清算案,却在承办法官黄素花即将敲响法槌时出现转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黄某匆忙到庭,请求以和解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机器设备是企业的命根子,若此时处置,无疑将斩断企业的生路。”黄某表示,受经济下行影响,产品滞销,希望债权人给予宽限期,待春节后资金到账缓解压力。

若直接清算,设备拍卖价值估约10万元,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不足10%,但和解意味着要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期,税收债权4.5万余元能否如期收回?承办法官综合评估企业经营能力、资金到账可能性、其他债权人意见、资债比例及欠税数额等因素,认为和解能为企业争取生机,实现债权人与企业双赢。然而,破产和解需要债权人同意,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和解尚无先例,如何说服税务机关成为摆在眼前的难题。

破冰之路:整理评估报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承办法官连续3天梳理企业经营数据:近三年纳税记录、订单合同、设备评估报告、担保人资金储备情况……当看到企业曾是行业内的“隐形冠军”,因疫情导致资金链断裂,承办法官更加坚定了“挽救比清算更有价值”的判断。

然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堪称“破冰之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直言:“税收债权优先受偿是法律规定,参与和解可能影响国家利益。”

“我们理解您的顾虑,但请先看看这份报告。”承办法官拿出连夜整理的《破产和解涉税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延期清偿并非放弃债权,而是以一定的宽限期换取破产企业绝处逢生的机会,不仅能够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又能保存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继续自主经营发展,对破产企业及债权人而言皆为双赢。”

税务机关在看到详尽的评估意见后,态度有所缓和,表示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愿意协助企业共渡难关。

破晓时刻:多轮协商和解

2024年12月30日,在涵江法院与税务局的专题协调会上,涵江法院副院长林艳艳、承办法官黄素花与涵江区税务局副局长林伟、税务局干部韩道君就和解方案进行深入沟通。

“税务机关参与和解没有先例,程序合规性如何保障?”林伟副局长提出关键性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和解,债权人有权参与表决。我们已协调其他债权人同意方案。”林艳艳副院长针对税务机关的顾虑,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以法院参与重整、和解的案例鼓励税务机关积极尝试。

“税款债权优先受偿权不因和解协议而减损。企业先一次性支付税款债权,滞纳金按约定期限分期偿还。同时,引入‘和解监督人’机制,由法院、税务、债权人三方联合监管企业经营。”承办法官则立足和解方案,逐条解析,向税务机关阐释方案与流程,对比破产和解与清算在偿债方面的优势。

经过9次专题磋商、12版方案修订,税务机关最终表态:“同意和解方案,支持企业重生。”

今年1月9日,比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整整11天,承办法官收到福建某智能装备公司提前清偿全部税款的回执,内心无比欣慰。这场政府联动下的破产和解探索,不仅保障了税款债权提前100%清偿,更让一家生产通用设备的新兴企业重获新生。

“这次‘税企和解’的破冰,不仅为企业赢得生机,更探索出一条‘司法+行政’协同化解债务危机的新路径。涵江法院作为司法的守卫者,更要用法治温度守护市场主体,为每一个困境中的企业创造逆风翻盘的可能。”涵江法院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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