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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购买问题海参,可获“假一赔十”? 法院:明知有问题仍购买,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买到问题食品,法律支持“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若消费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买一次发现问题后,不仅不退,反而继续大量购买,还能获得十倍赔偿吗?近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食品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5日,林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白某开设的网店,花费483.55元购买1斤“淡干海参”。收货泡发后,林某发现海参的泡发率不符合正常标准,遂委托检测机构对该海参的复水后干重率、蛋白质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24日、12月17日,林某又接连两次购买白某店铺出售的干海参,分别花费1499.1元、774元,但均未拆封食用。之后,林某诉至芗城法院,要求白某退还货款2756.65元,并主张十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 首次购买支持十倍赔偿,后续购买不适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白某处购买的干海参,经检测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某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林某主张的十倍赔偿于法有据。但是海参作为一种较为昂贵的海洋食品,林某在初次购买时尚且谨慎,但在发现泡发率与正常标准不符且将商品送检的情况下,又接连两次购买且均未拆封食用。其后续购买行为与一般常理性消费不符,故不能认定为个人或家庭消费需要。 综上,林某的后续购买行为系“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购买,已经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基于此,法院仅支持林某首次下单对应的干海参适用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如下:林某将剩余海参退还白某;白某应退还林某货款2756.65元,并补偿林某5243.35元。 法官说法 法律不鼓励牟利性“打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不鼓励牟利性“打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激励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严惩不法经营者,从而保障公众健康。法律坚决保护消费者在不知情或合理消费过程中遭遇问题商品的正当权益。如果购买者明知商品有问题,仍以索取高额赔偿为主要甚至唯一目的,在短时间内大量、多次购买同一问题商品,其行为性质就可能转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维权”。 法官提醒 法律为消费者撑起了维权的保护伞,“假一赔十”是震慑不法经营者的利器。但这把利器的使用,必须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本心,而非牟利的算计。消费者应做到诚信消费、诚信维权。而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则必须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把好进货查验关、销售质量关,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共同营造诚信、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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